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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07-12-12 04:4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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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甲氨蝶呤药害事故原因:生产过程差错
2007年12月12日(星期三)上午10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
$ I2 M* \) _5 Z# b! A2 V0 j新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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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甲氨蝶呤的事故,有几个问题,7月份发现严重不良反应事件,到9月份认定为药害事故,经历了2个多月的时间。我想问一下关于甲氨蝶呤的药害事故目前卫生部和国家药监局的联合调查组有没有对关联性的调查作出最后的结论?第二个问题,这个药害事故经历了这么长时间的调查,中间是不是遇到了一些调查的困难,从最初的不良反应事件,一直到发现混入硫酸长春新碱的药害事故的确定,中间是不是经历了什么波折?第三个问题,现在全国有大概几百名的患者受到了这个药品的危害,他们正在和上海医药集团相关的赔偿事故组做赔偿方面的协调,这些患者认为,对他们健康的损害没有做一个权威的鉴定。不仅仅是甲氨蝶呤本身,像这样严重的药害事故,如果出现了之后,对于患者相关的赔偿,对于患者侵害的依据,是不是应该由权威的政府部门做鉴定?或者权威的医疗部门做鉴定?还是由企业和患者双方自主协商?5 H( R4 U5 i% P( D1 u& w
颜江瑛:8 p r* s5 U" q! s3 q/ n;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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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甲氨蝶呤事故的认定,我们有了一个最终的结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在前段时间成立了联合调查组,这个联合调查组也和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对甲氨蝶呤的情况做了调查。现在调查的结果,在9月14日实际上已经公布了,在甲氨蝶呤和阿糖胞苷中混入硫酸长春新碱,这是一个情况。那么为什么会混入呢?上海市已经对这个情况做了初步调查,结果是这样的,上海市政府的相关部门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联合调查组的指导和参与,对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华联制药厂生产的鞘内注射用甲氨蝶呤和阿糖胞苷的药物损害事件的原因进行了调查,发现是因为在生产过程中,现场操作人员将硫酸长春新碱混入这两种药品,导致了多个批次的药品被污染。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已依法吊销了上海华联制药厂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我还想强调一下,企业相关的责任人已经被公安部门拘留。在我们的调查过程当中,在前期的卫生部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联合调查组的前期调查中,以及上海市公安部门的后期侦查当中,上海华联制药厂的有关负责人有组织地隐瞒了违规生产的事实。目前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吊销了该厂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没收该厂的违法所得,并给予按照药品管理法最高的处罚。上海市公安机关对相关责任人也实行了刑事拘留,并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9 j3 u% w& X, K4 z
第三个问题,关于你提到的补偿的问题,上海市政府已经责成上海医药集团公司成立了安抚和赔偿工作小组,现在已经启动相关的赔偿工作。具体赔付的方案我还没有掌握,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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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hina.com.cn/zhibo/2007-12/12/content_9371862.ht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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